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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盐都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区政府 文章来源:区政府 更新时间:2007-8-22 8:25:40 


都政发[2007]143号


各镇人民政府,新都、张庄街道办事处,新区、西区、职教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
    《盐城市盐都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盐城市盐都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目录
1.2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级)
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V级)
 
3 组织体系
3.1应急指挥机构
3.2日常办事机构
3.3专家咨询委员会
3.4现场指挥部
3.5专业技术机构

4 监测、报告与预警
4.1监测
4.2报告
4.3预警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原则
5.2应急响应措施
5.3分级响应
5.4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6.2社会救助
6.3后期评估
6.4抚恤、补助与补偿
 
7 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2通讯与交通保障
7.3物资保障
7.4资金保障
7.5宣传教育
 
8 奖惩

9 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2预案管理
9.3预案解释部门
9.4预案实施时间

10 附件
10.1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10.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盐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盐城市盐都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盐都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平战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政府牵头应急处理,市、区政府配合;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政府牵头应急处理,区政府配合,必要时省级提供支持;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处理,市级提供技术等方面支持。

2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1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区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区、我市等多个地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区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县(区、市)(包括我区在内)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区、我市通航的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发生肺鼠疫、腺鼠疫、肺炭疽疑似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
  (3)霍乱在1个镇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5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镇,1周内发病达10例以上。
  (4)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我区以外的地区。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对我区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区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霍乱在一个镇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2-4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镇。
  (2)——周内在一个镇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3)在一个镇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5)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其它不良反应。
  (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7)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V级):
  (1)发生霍乱确诊病例。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
3.1应急指挥机构
  区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报告区政府启动盐都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卫生院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报告当地政府启动相应的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区、镇政府根据区卫生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1.1盐都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盐都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做好预测、预警、预防工作;领导和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开展相应的演习、演练、科研、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各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开展工作等。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卫生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安监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交通局、农林局、外经局、文化局、环保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外办、台办、物价局、电信局、区红十字会等。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依法及时上报和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人员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等。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舆论导向,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危机心理干预,大力普及疫病防治知识。
  区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经贸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消毒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调度和供应工作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区监察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进行效能监察,对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进行查处。
  区教育局、建设局、文化局、旅游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建筑工地、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实各项控制措施。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的科技攻关,组织开展科研合作与交流。
  区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配合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封锁、控制、隔离等措施。
  区安监局负责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灾难等的应急处理,落实各项控制措施。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并管理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助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消毒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和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区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组织制订并实施检疫、留验、调查、处置方案,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置,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区农林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隔离区垃圾、污水等生活废弃物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消杀工作。
  区外经局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防范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环保局负责做好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区外办、台办等部门负责为在我市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合同胞提供健康保障服务,做好信息、咨询和宣传解释工作。
  区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调运、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3.1.2各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各镇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镇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3.2日常办事机构
  区卫生局设立区卫生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区政府和各镇政府报告、通报;建立完善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会商,协调本区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承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镇和区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3.3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以及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区卫生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卫生院和区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3.4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是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省、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必要时吸收相关专家参与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领导由省、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委派。各应急小组组长由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组织应急现场的各类保障工作,负责现场信息的收集、研判和上报工作,撰写灾情疫情评估报告。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
  信息收集评估组;  由区卫生局、公安局等组成。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区、镇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等技术调查,开展监测与救治工作,  了解、掌握、报告各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应急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和影响,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区公安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进行凋查了解,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对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
  预防控制组:由区卫生、公安、交通、教育行政部门等组成。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区、镇医疗卫生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工作,包括进入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对相关人员采取医学隔离措施,对现场采取消毒、隔离措施,对当地开展的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向现场应急措挥部提出进一步的预防控制措施建议,对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各类工作人员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等。区公安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必要时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区交通局负责为人员疏散提供交通保障,同时对需要采取防控措施的交通工具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学校的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区、镇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专业人员,  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向现场指挥部提出进一步加强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建议。
  物资供应组:  由区经贸、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交通等行政部门组成。由区经贸委牵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协调、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调度、生产和供应工作。
  应急资金组:由区发改、财政等行政部门组成。由区发改委、财政局牵头,组织、协调和及时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负责对省、市级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保卫组:  由区公安部门负责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社会治安动态,组织指挥派出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安全。
  后勤保障组:  由区经贸、卫生、交通、电信管理等行政部门组成。由区经贸委牵头,负责现场指挥部及其相关人员的生活保障、交通保障、通信保障、卫生防护和医疗保障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基层工作组:  由区民政、农林、公安等行政部门组成。由区民政部门牵头,督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政府组织农村社区管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稳定工作。
  救助捐赠组:  由区民政、财政等行政部门组成。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捐赠,研究制定对困难人群的救助计划并组织实施。    ,
  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和区卫生局等组成。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I作的宣传报道。区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授权,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当发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现场指挥在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区卫生局领导担任,区、镇有关部门配合。

3.5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区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5.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的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3.5.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5.3区卫生监督所:对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对各镇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监测、报告与预警
4.1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等。各级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卫生局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4.2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区卫生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

4.2.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1小时内尽快向区卫生局和当地政府报告,  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

4.2.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以及报告人姓名和通讯联系方式。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2.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动态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生局。

4.2.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应当视情况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区卫生局在接到其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后,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并上报区政府。
  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局通报。

4.3预警
  区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按照以下权限确定:
  特别重大(1级,红色)预警,由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后发布;
  重大(Ⅱ级,橙色)预警,由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后发布;
  较大(Ⅲ级,黄色)预警,由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一般(1V级蓝色)预警,由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区、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省、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来控制事态发展。
  非事件发生地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其中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各级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公安、卫生、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或向病人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协助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区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等应急控制工作。
  (4)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针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女中毒事件等,组织力量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6)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5.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病人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5.2.4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区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乡镇卫生院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协助区卫生局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6)开展技术培训:负责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2.5区卫生监督所
  (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应根据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分级响应
  本区内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指导下,由市、区两级负责及时、果断处置。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的指导下,由区、镇两级共同处置。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5.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级)的应急响应
  (1)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应急响应
  启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下,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置需要,迅速组织由区有关部门组成的各应急小组和相关专家组赶赴事件发生地,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资金与后勤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形势,依法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区有关部门根据区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立即启动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做好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区卫生局应急响应
   区卫生局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和业务技术人员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情况和应急处置建议。同时,在市卫生局指导下,组织区、镇两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方案、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及时向区有关部门和各基层单位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并根据授权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必要时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指挥调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和设备用于应急预防,控制和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3)各镇政府应急响应
  事件发生地的镇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非事件发生地的镇政府要认真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并积极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1)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应急响应
  启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下,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区卫生局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生产,生活保障和舆论宣传引导工作。
  (2)区卫生局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根据市卫生局的要求,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卫生局通报有关情况;根据授权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各镇政府应急响应
  事件发生地的镇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非事件发生地的镇政府要服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调度,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5.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下,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区卫生局做好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和资金保障。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提出技术、资金、物资等支持。    
  (2)区卫生局应急响应   
  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市卫生局报告调查处理简况。请求市卫生局提供技术支持。

5.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和区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必要时向市卫生局请求技术支持。

5.3.5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偶合事件的发生。各类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治安动态,有针对性采取预防措施,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公众恐慌所致抢购商品、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安全事件,由工商、经贸,公安、宣传、信访等部门及时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进行耐心说服、疏导工作,稳定人心。

5.4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灾人员,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区有关部门会同当地政府联合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生活保障,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工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和事发地政府负责,并提请市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

6.2社会救励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灾区和受灾群众。

6.3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卫生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局。

6.4抚恤,补助与补偿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1.1信息系统

  建立覆盖全区区、镇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资源的基础上,努力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院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区、镇、村疾病预防控制三级网络;进一步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要求,严格落实疾病预防控制各项措施;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加强区、镇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的人员配备和培养演练,提高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能力;改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以市三院为中心,建立覆盖全区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对市三院及部分乡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改造、建设,重点加强急诊科 (室)、ICU、中毒、呼吸科等专科建设,将市三院作为全区急救医疗、传染病救治和职业中毒医疗救治的集中收治基地,并条件较好的乡镇(中心)卫生院设立若干急救医疗分站、传染病分院或传染病病区。

7.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  区卫生局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种队伍不少于2支,总人数50人左右。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各卫生院应根据本镇应急预案要求,抽调医疗、预防保健骨干力量,成立卫生应急小分队,总人数10人左右。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区卫生局要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努力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1.6培训与演练
  区卫生局要加强对相关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防治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医务卫生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能力、应急防治能力。
  区卫生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区、镇两级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政府同意。

7.1.7科研与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2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3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增强区级调控能力,建立区级应急物资仓储站,储备应急所需物资。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等。区卫生局每年应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由区发改委和经贸委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的调用,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予以补充。

7.4资金保障
  区发改委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项目建设经费。区、镇两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中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中核定的,要通过追加部门预算或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必要时可向市级财政请求资金支持。各镇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5宣传教育
  区、镇两级媒体要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各类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政府和区人事局、卫生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区民政局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革命烈士。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数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区卫生应急办公室备案。
  各镇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区卫生应急办公室备案。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在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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