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政办发【2007】71号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城市盐都区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
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新区、西区、职教园区管委会,张庄、新都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盐城市盐都区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八月一日
盐城市盐都区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七部门《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环发[2007]54号)和江苏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07]72号),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决定今年6月至12月,继续在全区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决定》和全国、省、市环保大会的要求,围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一)区政府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分管主任和区环保局局长为副组长,区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组 长:冯明印
副组长:王玉平、夏 丹
成 员:卞金信、方正权、征书和、禹建明、仇文锦、凌庚山、刘苍松、董维标
(二)领导小组在区环保局设立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日常工作,召集联席会议,协调有关事宜;调查、汇总、编发并上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组织对重点地区、流域、企业典型案件的查处;对各镇(区、街道)整治情况进行抽查、稽查和督办。
三、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清理整顿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整治
在2006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一是督促各有关镇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关闭、搬迁市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内工业、生活排污口;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市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对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五是集中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重点整治畜禽养殖污染、农业废弃物污染、化肥使用污染等,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逐步搬迁或取缔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启动农村面源污染敏感区划分,推广使用有机肥、缓释可控化肥和高效、低毒生物农药;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产养殖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围网养殖。
(二)深入开展工业集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在2006年工业集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集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一是彻底纠正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阻碍环境执法、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等行为。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集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工业集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七是对工业集中区内私设排污管线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装置的重点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予以重罚、追究责任,对达标无望的,彻底关闭。
(三)开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坚决打击和取缔各类高污染、高消耗、高投入、低效率的“十五小”或“新五小”企业,防止“十五小”或“新五小”企业以任何形式在盐都区境内存在,祸害民众,危害环境,制造各种显形或隐形生态灾难。对现有的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促进造纸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凡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
(四)深入开展群众反复投诉环境污染问题的集中整治
各镇(区、街道)要认真梳理群众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并逐一解决。凡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负面报道,或群众举报3次以上,或举报2年内仍没有解决的,应成立专案工作组,制定办理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切实加以解决。同时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大组织力度
各镇(区、街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郎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发改、经贸等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行政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供电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等。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惩治力度
各镇(区、街道)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环保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三)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
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要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并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要求,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当地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五)加大督查力度
国家、省、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集中督查;各镇(区、街道)也要组织力量进行督查,提前组织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督查,督查覆盖面不低于50%。对督查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以及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六)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各镇(区、街道)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区环保局要牵头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采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各镇(区、街道)要在9月15日前将本级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加强信息调度工作
各镇(区、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每周上报一篇工作简报信息,并按期形成阶段性工作报告,报送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报送区主要领导。专项行动中的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要随时报告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
(八)表彰一批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
结合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的表彰工作,省、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专项行动中组织有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评选表彰方案另发)。各镇(区、街道)要配合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做好评选表彰活动,及时将自评考核结果上报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5日前)
各镇(区、街道)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07年8月5日前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8月一10月)
各镇(区、街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工业集中区和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镇(区、街道)将重点行业和企业、群众反复投诉问题、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工业集中区整治情况分别于8月、9月和10月上旬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镇(区、街道)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中旬形成工作总结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评选表彰阶段(12月)
省、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各镇(区、街道)也要对各自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自我考核,将考核结果于11月底前上报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蔡荣
联系电话:0515-8364567;传真:0515-6012008
电子邮件:ydhb1236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