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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07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区物价局 文章来源:区物价局 更新时间:2007-5-21 15:06:14 

都价发[2007]63号


 

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07年化肥生产

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07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盐市价发[2007)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四日  

盐市价发[2007]79号


 转发关于做好2007年化肥生产供应

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  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7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苏价农[2007]1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市地产化肥出厂价格,仍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6]52号、盐财农[2006]32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并贯彻执行。
    附: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7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苏价农[2007]138号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

2007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做好2007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做好2007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 (发改电[2007]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通知》中规定的各项政策优惠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坚决落实对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扶持政策。全省各化肥生产、经销企业要立足省内化肥需求做好生产、调运和储备工作,在省内农业用肥旺季,要尽量减少省内化肥外流和出口,以满足省内农业生产用肥的需要。对违反规定的,除严肃查处外,将相应扣减其享受的政策优惠补贴。

    二、加强化肥出厂价格管理。2007年,列入省管目录的尿素出厂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中准指导价格为每吨 1500元,上浮幅度为15%(上限价为每吨1725元),下浮不限;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价格,依照定价权限,  由各地价格部门根据供求情况和生产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对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价格,必要时可采取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等形式进行监控。

    三、、从严控制化肥进销差率。对化肥流通环节继续实行差率管理。全省各类化肥经销企业要根据省内和省外调入化肥的实际情况,分品种按综合差率7%制定市场销售价格。经销企业系统内销售(实行连锁经营)化肥,从出厂到零售,除合理运杂费用另据实计算外,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7%; 向系统外(连锁经营以外)批发,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对单位价值较低的碳铵,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15%。经营环节储备化肥,储存期超过3个月的,企业负担的储存费用和利息(财政负担部分除外)可据实另加。

    四、做好化肥淡季储备工作。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的原则,2007年,省级继续建立化肥淡季储备,以提高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粮食主产区市、县也可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承储企业必须遵循淡储旺销的市场规律,以稳价保供、均衡供应,确保旺季不脱销为原则,承担起化肥实物储备的职责,并相应承担存储化肥的经营风险。

    五、加大化肥价格检查力度。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农业用肥季节,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农资价格专项检查,充分发挥12358电话举报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认真受理涉及农资价格的投诉举报。对不执行价格政策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化肥、掺杂使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坑农害农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六、加强农资价格政策宣传。各级价格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出台的农资价格政策,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结合“价格服务进农户”和“价格诚信”活动,采取多种方式向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者、经营者特别是广大农户提供价格服务,强化农资价格监测。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发布农资供求和价格信息,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市场农资价格的相对稳定。

 以上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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